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456號
原 告 陳正偉 即冠亞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251
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3,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
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
三、上揭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
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
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