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乙○○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