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振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明蒓 、 高聿艷相 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劉沛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清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涂振偉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3月30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9月8日以新院玉民政111司執消債清9字第03200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若債務人名下尚有商業保單時,應提出等值現金分配與債權人,或請保險公司解繳入院分配予各債權人,如無商業保單則無意見表示」,惟本院已依職權查得債務人之商業表單,前所公告之處分方法亦符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意見;另並無其他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涂振偉⑴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處分方法:依保險公司函覆之保單解約金共新台幣(下同)43,445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至法院分配予全體債權人。⑵郵局存款及銀行存款共計2,080元處分方法:存款餘額不高,且為債務人必要生活支出所需,故不列入清算財產。⑶奇鋒科技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3,000,000元處分方法:經查該公司自103年12月31日起逐年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停業迄今;又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覆之奇鋒科技有限公司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之長期借款、非流動負債為16,197,210元,保留盈餘為-13,072,036元,累積盈虧為-10,609,578元,本期損益(稅後)為-2,519,476元,因認該出資額已無清算價值,不予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