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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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振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2月至9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可供釋明每月薪資所得之資料(如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並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每日薪資為何?平均每月工作日數?每月約可領得工資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即民國110年8月3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奇鋒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其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105年至110年)之出國時間、原因、目的地、機票、食宿等出國之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