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秀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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