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80號原告 廖俊隆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 陳志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