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羅玉麟 被告 劉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羅郁婷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