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第12條債務履行地或第24條
合意管轄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彌陀鄉,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