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欠缺客觀計算標準,難以具體估算,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