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95年3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