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被上訴人玫麗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追加被告乙○○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