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林謙益 被告 鄭義源 被告 林清良 被告 林清裕 被告 王焜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1,465元【計算式:
12582.93*2500*1/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