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詹世鵬 相對人蔡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字對聲請人詹世鵬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依鈞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判決之金錢補償,詎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相對人蔡字應補償聲請人詹世鵬新台幣(下同)69,841元,且就該補償金額已於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等情,業經調本院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卷核對無訛,並由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謄本等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三豐││562-4││00│00│93.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