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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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 陳亭 如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 律師被告 何孟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孟嶺、 蕭潤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50
0元。
㈡、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蕭潤璞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被告蕭潤璞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