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林宗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4,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第3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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