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65號再抗告人 吳靖綸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9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吳靖綸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所提起之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已不得再抗告。其對之提起再抗告,顯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林立華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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