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42號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寬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48,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62450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務人寬沅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