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 陳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宏民 、 林少民 、 陳林翠眉 即 林周丹香 之繼承人、 林華堂 即林周丹香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林周丹香之繼承相關資料。
⑴繼承系統表。⑵被繼承人林周丹香之除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利息請求百分之六是否有誤?(若無約定又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貳佰零捌「拾」壹仟零叁拾柒元)。
㈣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權存在。(所提借據借
款僅180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