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舜邦國際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肯瑄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