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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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玲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