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執事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抗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黃慧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易玫 律師(即 許宏彰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