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三號
聲請人 駱佳玲
送達?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一├─────────┼────────────┼─────┤││送達郵費│壹仟壹佰伍拾元││├─────────────┼────────────┼─────┤│總計│壹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說明│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柒仟壹佰參拾玖元││││14277/2=7139(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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