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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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結婚,並育有均已成年之 傅強斌傅強龍 二人,婚後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初,因躲避債務離家出走,經伊多方訪查,均無被告之下落。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對被告聲請查詢人口,迄今仍無被告之音訊,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同條第二項,請求擇一判決離婚。
三、證據: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並請求訊問證人傅強龍。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通知被告娘家證人 陳選承陳世養陳世鼎 三人。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被告惡意遺棄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證人傅強龍即兩造之子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審理中到庭證稱:「(問:現在擔任何職)我現在是麵包師父,每月薪資為三萬多元。(問:母親離家多久)大約有四、五年之久了。(問:父親有無毆打母親)父親沒有毆打母親。(問:母親為何離家)因為母親在外有負債,要躲避債主的追索,所以離家,母親離家出去也沒有和我們家裡的人聯絡,而且我母親也有透過我向我的朋友借錢,但是也沒有還給我的朋友錢,她現在住在哪裡我也不清楚。」等語以觀,另本院依職權通知被告娘家證人陳選承、陳世養及陳世鼎三人,均未到場陳述,亦未提任何書面之陳述,且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任何書面之陳述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被告離家出走,未將行止告知原告迄今逾八月之久,從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亦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使被告生活陷於困難,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客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既為上開認定,則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請求,因係擇一請求本院為勝訴判決,本院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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