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四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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