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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