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號上訴人 蔡崇協
黃旭光 陳光輝 吳國 和 陳財居 王 蔡品鳳 陳正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上訴人 陳桂記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陳益智 陳石欽 被上訴人 陳必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陳益智被上訴人 陳歲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陳石欽被上訴人 陳吾色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陳義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12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欄第肆項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六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