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哲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陳冠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案發後即時攜帶行李準備遠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罪名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原因,自民國101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1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均否認本件犯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全部卷證後,認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