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5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 謝嘉文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因肇事逃逸事件,所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犯罪是否成立,前因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92號偵辦中,而於民國101年9月11日經本院裁定於該等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審理程序。
二、查異議人所涉上開肇事逃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9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0月16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192號、101年度偵字第1230
2號、101年度相字第809號卷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