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60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佳鈴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102年1月間某日」更正為「100年10月某日」。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在該拍賣網
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更正為「刊登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6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及照片之訊息,且先後販出合計約5百件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並從中牟利」。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並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仿冒品」補充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附表二編號1部分,含員警喬裝顧客向林佳鈴所購得之1件)」。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7品名欄「仿冒蝴蝶結裝飾品」,補充更正為「仿冒HelloKitty蝴蝶結裝飾品」。
㈤證據部分另補充:林佳鈴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紙(
偵卷第49頁)、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紙(偵卷第50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偵卷第51頁)。
二、爰審酌被告林佳鈴經由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我國國際名聲,且販賣期間長逾1年,販出數量合計達5百件,情節非輕,然考量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僅為裝飾品、貼紙,價格不高,所獲利益有限,復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且被告業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此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鍾文岳 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既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復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足認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2603號被告林佳鈴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適當,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鈴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等,業經前開附表所示三麗鷗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各種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亦明知其所進貨如附表二所示之貼紙及裝飾品等商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里區○○路○○巷○○號6樓住處,在雅虎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辦之「Z0000000000」帳號,在該拍賣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嗣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循線於102年1月25日下午4時28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前揭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鈴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查獲現場、證物照片共4張、ip位址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與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與鑑價報告書、日商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1份、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能力證明書、拍賣網站翻印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佳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前開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併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意惠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商標審定號│商標權人│├───┼────────┼──────────────┤│1│HelloKitty及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103││││6469、00000000││││、00000000)││├───┼────────┼──────────────┤│2│Melody及圖(0141│同上│││5631)││├───┼────────┼──────────────┤│3│Kuromi及圖(0135│同上│││9225)││├───┼────────┼──────────────┤│4│LittleTwinStar│同上│││s及圖(00000000││││)││├───┼────────┼──────────────┤│5│Rilakkuma(拉拉│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熊)及圖(000000││││26、00000000)││└───┴────────┴──────────────┘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HelloKitty│898件│││裝飾品││├──┼───────┼─────┤│2│仿冒HelloKitty│43張│││貼紙││├──┼───────┼─────┤│3│仿冒Melody裝飾│102件│││品││├──┼───────┼─────┤│4│仿冒Melody貼紙│2張│├──┼───────┼─────┤│5│仿冒Kuromi裝飾│26件│││品││├──┼───────┼─────┤│6│仿冒Little│250件│││TwinStars裝飾││││品││├──┼───────┼─────┤│7│仿冒蝴蝶結裝飾│126件│││品││├──┼───────┼─────┤│8│仿冒拉拉熊裝飾│57件│││品││├──┼───────┼─────┤│9│仿冒拉拉熊貼紙│6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