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宋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