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90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王敬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敬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敬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債權法定移轉後,業已通知及送達債務人王敬偉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