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租賃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計,核定為新臺幣2,600,000元(計算式:130,000元/年x20年=2,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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