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林茂昇 被告 凃淑容
王信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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