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查所提協議執行程序報告亦記載,⒈計算違約金及利息之約定…民國101年1月1日後,則依遲延給付總類之金額,按年息14.99%計息,違約金則不另行計收等語。則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新臺幣61,763,288元及利息60,127,847元等部分之請求以年息14.99%計息之依據為何?請 陳明之
二、請再明確表明本件請求標的。
三、按債權讓與,於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即須在債務人受讓與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
四、查聲請人既稱本件係債權讓與,則本件是否已通知債務人,請陳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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