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蔡鴻成
范 姜智揚
3樓 陳建宏 沈德威 尹新賢 曾威詠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育敏 律師被告 黃昭欽
陳國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訴緝字第146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