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雅蓉 (101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黃孝如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徐陽光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蔡淑惠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蔡佳琪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裕惇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張家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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