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宗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0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