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 陳萬堂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二號),聲請撤銷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陳萬堂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茲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本院裁定,請求撤銷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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