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 陳錫棟 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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