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張麗華 被告 周惠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以寄存南投派出所方式,並經原告親往領取,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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