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26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
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伍
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