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吳燕貞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
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8,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