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吳燕貞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
  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8,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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