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蔡李英治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
被   告  尹鄭十惠
訴訟代理人  尹康隆
       陳為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於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九日以新
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板登字第000五一一號所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
地),於民國67年1月9日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67年板
登字第000511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萬元,
存續期間自66年12月21日起至67年6月20日止,清償日為67
年6月20日之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系爭抵
押權自設定時迄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已逾十五之消滅
時效,被告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亦未行使抵押
權,是系爭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詎被告仍未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對原告之所有權有重大妨礙,原告自有訴請塗銷
登記之必要。為此,爰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66年間被告之夫即訴外人 尹鴻翔 以被告名義借款
給原告,並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因外人尹鴻翔罹病
進出醫院,無力處理此債權債務,於72年辭世,訴外人尹鴻
翔未及交代,家人不知此債權存在,致無從催討借款和收取
利息。而38年來原告未主動連絡還款事宜,被告也未搬家,
又原告於84年9月12日向美商花旗銀行以第二順位辦理設定
抵押借款,應即知尚未還款被告之事實,是原告根本無還款
之作為。又原告所有系爭房地價值38年來也至少增值20倍以
上,而借錢還錢是做人基本道理,被告尊重追討債權之法定
期限已過,而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旨意僅在債務人取得
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
係並不因此消滅,故原告欠錢之事實依然存在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67年1月9日就系爭房地曾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中段定有明文。復按請求權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以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
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88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67年6月20日,有
系爭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計至82年6月20日止,
其15年消滅時效即已完成而消滅,又被告未於該債權消滅時
效完成後5年內即87年6月20日前行使抵押權,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抵押權即已消滅甚明。而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繼續存在
,係對原告之系爭房地所有權自造成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
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於
法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67年1月9日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收件字
號:板登字第000511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
限額17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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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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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
│新北市○○○區○○○段│1055-0│建│114.00│1/3│
││││000││平方公尺││
├───┴────┴──────┴───┴──┴────┴──────┤
│建物│
├────┬───────┬───────┬────────┬────┤
│建號│坐落基地│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
├────┼───────┼───────┼────────┼────┤
│板橋區民○○○區○○段10│新北市板橋區忠│總面積:77.19平│全部│
│族段0126│55-0000地號│孝路239巷36號2│方公尺││
│8-000建││樓│層次面積:77.19││
│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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