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交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虎交簡字第117號
被   告  楊宗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13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宗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害自己及用路人交
通安全,犯罪所生危害難認輕微;然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
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8毫克,酒醉程度不高,
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另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其係酒駕初犯,僅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本件未造成
其他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千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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