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虎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簡○○ ○ ○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9月29日雲警螺偵字第10000103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
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簡○○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0年○月○日上午○時○分。
(二)地點:○○縣○○鎮○○里○○路○○號○○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廖○○從事姦淫性行
為,代價新臺幣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簡○○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廖○○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同意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乙份。
(四)現場照片4張。
(五)現場平面圖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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