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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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十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業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著有裁判要旨足供參照(載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七卷第二期第八四七頁、第八四八頁)。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已遭警緝獲,並於同日送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該被告目前已非在逃匿中甚明,是本院既未在被告逃匿中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在被告業經緝獲後之現在監執行期間裁定沒入保證金,聲請人據以聲請沒入其保證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