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中編號壹、貳、肆、伍、陸、柒、捌、玖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中編號壹、貳、叁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附表中編號肆、伍、陸、柒、捌、玖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中編號
一、二、四、五、六、七、八、九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部分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之結果,修正後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書認為附表編號一、二、
三、八、九及編號四、五、六、七應分別定執行刑,應有誤解,附此指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及修正後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普通竊盜罪│準強盜罪│共同搶奪罪│共同搶奪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有期徒刑六│有期徒刑五│有期徒刑六│有期徒刑六│││月│月│年四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刑法第328│刑法第325│刑法第325│││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95年9月20│95年1月23│96年1月30│96年2月12│││日│日│日│日│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查案││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署││├──┼─────┼─────┼─────┼─────┼─────┤│年號│案號│95年度毒偵│95年度速偵│95年度毒偵│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度││字第7510號│字第214號│字第2147號│第5923號│第592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緝│95年度桃簡│95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審││字第83號│字第2480號│第647號│第1563號│第1563號││├──┼─────┼─────┼─────┼─────┼─────┤││判決│96年3月30│95年10月2│95年5月26│96年5月22│96年5月22│││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緝│95年度桃簡│95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字第23號│字第2480號│第647號│第1563號│第1563號││├──┼─────┼─────┼─────┼─────┼─────┤││確定│96年4月23│95年11月14│95年11月22│96年6月21│96年6月21│││日期│日│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1項3│第2條1項3││第2條1項3│第2條1項3││國九十六年│款│款││款│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五│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三││奪公權期間│月│月││月│月││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編號│6│7│8│9││├─────┼─────┼─────┼─────┼─────┼─────┤│罪名│共同搶奪罪│共同搶奪罪│共同攜帶兇│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有期徒刑八│有期徒刑八│有期徒刑八││││月│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刑法第325│刑法第321│刑法第321││││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3││││││款│款││├─────┼─────┼─────┼─────┼─────┼─────┤│犯罪日期│96年2月20│96年2月28│95年12月15│95年12月15││││日│日│日│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查案││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年號││署│署│署│署│││度├──┼─────┼─────┼─────┼─────┼─────┤││案號│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第5923號│第5923號│第706號│第70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審││第1563號│第1563號│第729號│第729號│││├──┼─────┼─────┼─────┼─────┼─────┤││判決│96年5月22│96年5月22│96年4月30│96年4月30││││日期│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第1563號│第1563號│第729號│第729號│││├──┼─────┼─────┼─────┼─────┼─────┤││確定│96年6月21│96年6月21│96年6月3│96年6月3││││日期│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1項3│第2條1項3│第2條1項3│第2條1項3│││國九十六年│款│款│款│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四│有期徒刑四│有期徒刑四│有期徒刑四│││奪公權期間│月│月│月│月│││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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