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