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民國96年8月31日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963222240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2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前,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認其毒癮業已戒斷,無重為觀察、勒戒之必要,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予以簽結,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1590公克,驗餘重量0.1585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6144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透明結晶塊1袋,經鑑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58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61443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50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雖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因被告於上開裁定後已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案施用毒品部分則經檢察官已無重為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而簽結在案,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簽呈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5、66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