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乙○○
、27樓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意旨如附件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固得為再審理由,但依民事訴訟法同條第2項規定,此種偽造變造之情形,應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基礎之證物係訴外人甲○○偽造再審原告之署名所為等情,固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偵緝字第259號再審聲請書為證,然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訴外人凌晶足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再審乙案,尚未經宣告有罪判決確定,且亦無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確定判決之情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卷宗可稽,是訴外人凌晶足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尚在進行中,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其提起再審之訴,即非有據。從而,再審原告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